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还帮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,而且不忘顺手牵羊,利用网络接入技术盗走他人网上资金10万余元。近日,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,两人分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盗窃罪领刑。
涉案两男子分别为唐某(今年29岁,江西赣州人,大学文化,是当地一家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),王某(今年29岁,江西赣州人,大学文化,系该公司技术员)。
2019年7月25日,江西赣州警方在当地抓获唐某,王某,因为他们被湖北京山警方列为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。
京山警方查明案情后,以唐某,王某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。京山市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16日一审判决此案。不服判决的两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前不久,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二审法院查明,2019年2月,唐某通过他人介绍,接到一个搭建网络平台和对接支付通道的业务,双方约定报酬7000元。随后,买家将“红杉国际”APP源代码发给唐某,唐某交给公司技术员王某搭建。在搭建和测试的过程中,王某发现该APP是一个做虚拟宝石交易的平台,后台可以控制宝石价格的涨跌。经过测试,修改,买家验收了该平台并支付了相应报酬。后来,买家要求唐某将已搭建好的“红杉国际”APP复制一套,重新命名为“易购商城”APP,唐某按照买家的要求操办。当年3月11日,“易购商城”正式运营,唐某以网络服务器需要续费,升级等理由向买家收费3.4万余元。2019年4月,唐某,王某利用“易购商城”APP分控功能,将自己公司使用和管理的支付宝通道与买家控制的“易购商城”APP对接,以此秘密盗取他人网上资金10万余元。买家因涉嫌网络诈骗被查,帮助买家搭建网络虚拟平台的唐某,王某也因涉嫌犯罪落网。
一审法院认为,唐某,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还为对方提供互联网接入,情节严重;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,应数罪并罚。唐某,王某归案后,能如实供述其罪行,退赃,依法均可从轻处罚。
一审法院判决: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,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.5万元;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,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.5万元。
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,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遂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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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,服务器托管,网络存储,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,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行为人只要主观明知,并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上述帮助行为,情节严重,即构成该罪。不以他人的犯罪行为被查获为前提。(记者 秦文 通讯员 袁达成 刘雄奇)